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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5、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在派出前,应向培养单位提交按期回国答辩保证书并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保证书应就回国答辩时间、交纳保证金数量及违约赔偿培养费等作出规定。出国联合培养时间在半年以内者,一般需效纳保证金15000元人民币;出国联合培养时间在半年至一年内者,一般需交纳保证金30000元人民种;出国联合培养时间在一年至两年内者,一般需交纳保证金60000元人民币。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按期回国后,应将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本人。如不能按期回国,应根据按期回国答辩保证书的规定赔偿全部培养费用,所交保证金用于抵销部分赔偿费用,不再退还本人。
  三、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论文答辩
  1、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答辩须在国内进行,其要求与国内博士生相同,且必须由国内培养单位受予博士学位。
  2、中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地结束国外学习和研究工作后,国外导师应对学生的研究成果、学术水平、工作能力等各方面写出书面评语。
  四、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审批方法
  为扩大研究所的自主权限,减少审批环节,我院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审批按两种方式进行:
  1、研究所自行审批
  对开展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时间较长、数量较大、管理严格且积累了较多经验的单位。院将下放审批权,由研究所自行审批。
  拟对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自行审批的单位,应向院人事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本单位有磁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规章制度,经院审核后,授予研究所自行审批的权限。
  2、院统一审批
  未申请或未获批准自行审批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单位,由院统一进行审批。
  由院统一审批的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除需按我院出国留学人员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申请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报告
  (2)中外双方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协议(中、英文)
  (3)国内导师推荐信
  (4)国外导师邀请信(中、英文)
  (5)资助证明(中、英文)
  (6)博士课程或硕博连读课程成绩单
  (7)按期回国答辩保证书
  (8)保证交纳证明
  (9)申请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简况表(见附近)
  五、其它
  1、拟进行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单位和导师应与外方签订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协议(中、外文)。协议中应明确培养年限、方式及回国答辩并授予学位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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