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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
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发人教字[1999]0523号)


院属各博士生培养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暂行办法


  为适应我院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全面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加强和规范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条件
  1、申请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我院所属单位,必须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2、申请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应着眼于我院和国家急需发展,目前国内还比较薄弱的学科、专业。对于国家亟待发展的应用学科、新兴边缘学科和高技术领域将优先予以支持。
  对所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学科、专业,中外双方应有共同的方向和合作研究的基础,胩外方在该研究领域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申请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导师在国内应有一定数量的在学博士生,在国内只有一名在学博士生的,不能派出联合培养。
  4、申请中外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派出之前,应完成本单位博士生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考试成绩优良,且通过了博士论文开题报告。硕博连读生除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外,应在通过博士生资格认定和博士论文开题报告后,才能派出。
  5、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政治、外语和身体条件,均与国家对出国人员的要求相同。
  二、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选派、经费及出国年限
  1、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派出应纳入各所出国人员的年度派遣计划。各单位应制定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具体实施细则。出国手续的办理按我院出国留学人员派遣工作的要求进行。
  2、各单位每年派出的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人数一般不能超过本单位当年在学博士生总数的15%。
  3、中外联合培养博士生在国外的学习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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