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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全国电信资费检查的通知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全国电信资费检查的通知
(计价检[1999]1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电信)管理局:
  为推动电信资费改革的顺利实施,保证国家电信资费政策的贯彻执行,规范电信企业的价格行为,切实减轻用户负担,促进电信消费,创造电信业健康发展的环境,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决定在全国开展电信资费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检查的范围是电信运营企业(包括所有专兼营电信业务的单位)1998年1月1日以来所发生的资费行为。
  检查重点是:经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无线寻呼、公用电话及代办点、互联网、出租电路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电信资费政策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电信资费标准;
  (二)擅自设立项目、标准收费;
  (三)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执行规定的减免优惠政策;
  (四)采取改变电信业务规程等形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强行集资和收费;
  (六)擅自改变计费方式,直接或变相降低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
  (七)地方政府、部门越权规定资费项目、标准、加价集资或降低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
  (八)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资费政策的行为。
  二、检查时间和步骤
  检查时间为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2月10日,分为3个阶段实施:
  (一)1999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为企业自查阶段。各地电信运营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检查范围和重点进行严格自查,主动查找经营中存在的各种违价问题,并在12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二)1999年12月11日至2000年1月20日为检查实施阶段。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本地的检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组织本地检查人员对重点部门和企业进行检查,并安排人员对本地检查工作进行协调、督导和指导。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2000年1月21日至2月10日为总结整改阶段。各省价格主管部门、电信管理部门要对此次检查进行总结验收,督促有关电信企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并于2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分别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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