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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9年定向(二期)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本期国债承购任务下达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社保部门(以下简称缴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由缴款单位在发行期内,到同级财政国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签发单位)办理缴款手续。本期国债承购款项,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
  2.签发单位根据收到的承购款项,开出“1999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收款单第一联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由缴款单位留存,作为每年利息支取及到期兑付本金的依据;第三联由签发单位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每年利息支付及到期偿付本金的依据。
  3.各地(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收到的款项上划至省级财政厅(局),各省级财政厅(局)在11月15日之前,将收到本地区承购款项汇总并以电汇方式划入财政部指定账户(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账号:0215001—9914
  用途:(注明本地区缴款代码,见附件一)
  行号:10051
  四、每年利息支付及到期本金偿付
  1.本期国债在每年利息支付及到期偿付本金时,财政部将根据承购款项上划情况,向各地财政厅(局)拨付利息及本金。
  2.各缴款单位依据“1999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第二联在每年利息支付日支取利息。利息支付采取委托转账的方式,即签发单位每年按期将利息划转到缴款单位事先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签发单位应将每次转账的信汇单回执联(或复印件),附在收款单第三联后,作为已向缴款单位支付利息的凭证。
  本期国债到期时,缴款单位须持收款单第二联到签发单位办理本金兑取手续,签发单位在核对无误后,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并由缴款单位经办人签章。本金兑付手续办理完毕,收款单第二联由签发单位收回。
  五、手续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1.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为承购额的5.7‰。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财政部门各1.4‰,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0.5‰。在各地按期、足额上划承购款后,由财政部将发行费一次划拨给各省级财政厅(局),由其根据承购款缴纳情况逐级下拨。对于无特殊情况,滞纳、欠缴承购款的地区,财政部将相应扣减发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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