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1999年定向(二期)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
(财债字[1999]206号 1999年10月13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满足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债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定向(二期)国债定于1999年10月15日开始发行。
1999年定向(二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45亿元,在对社会保险基金滚存余额及其结构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测算,并做出必要的扣除之后,确定你地区承购任务数额为万元。请接此通知后,按照“1999年定向(二期)国债发行办法”(见附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发行准备工作,将承购任务分解并落到实处,确保本期国债承购任务按期完成。
附件:
1999年定向(二期)国债发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9年定向(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发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45亿元。从1999年10月15日开始发行,至11月15日结束。
2.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3.50%,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从承购日(交款日)开始,每年对月对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2004年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国债不上市交易,不得抵押贷款。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向各地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其他资金不得承购本期国债。2.本期国债承购任务数额,由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各地区1998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滚存余额,并做出必要扣除后,按照可应债资金的一定比例确定下达。
3.本期国债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财政部委托各地财政部门办理本期国债的发行、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本金等具体事宜。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层层落实本期国债承购任务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