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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直通客运业务收入清算办法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
地方铁路办理直通客运业务收入清算办法
(1999年10月28日)


  目前,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下简称国铁、合资、地方铁路)间办理客运业务逐渐增多。为规范行业管理,维护各方利益,现对国铁、合资、地方铁路相互间办理直通客运业务,实行分段计费的收入清算办法规定如下:
  一、关于清算
  1.国铁、合资、地方铁路间开行的直通旅客列车,相互代收的旅客票价、行包运费收入应按车次、单位别进行统计,均列代收款。
  2.国铁各站代收的合资、地方铁路段的旅客票价、行包运费由收款铁路局于次月15日上缴部资金清算中心,由部资金清算中心在收到进款三日内向有关合资、地方铁路清算。
  3.合资、地方铁路代收的国铁和其他铁路段旅客票价、行包运费,由合资、地方铁路按日向提供客运票证的接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清算,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取得的清算款分别按管内、直通列运输收入(其中卧铺订票费10元列客货运服务收入)。
  4.国铁、合资、地方铁路间开行的直通旅客列车使用担当方自筹空调车底时,上浮票价按部有关规定核算与清算。
  5.软票费列车票发售方收入,票价中的车站候车室空调费随票价列国铁收入。
  6.到站补收的无票旅客票价及旅客携带品超重运费归查补方收入,互不清算。
  7.列车内补票的旅客票价收入及超重运费归列车担当方收入,互不清算。
  8.清算双方办理清算时,均应按附件格式编制结算表。为鼓励代收方的积极性,债权方应向代收方支付一定的代办费并签订协议,同时抄报部财务司、资金清算中心,债权方支付和代收方取得的代办费应按规定列支和使用。
  二、关于费用补偿
  1.国铁担当的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地方铁路时,合资、地方铁路应按实际完成的千辆公里及铁道部公布的单价向列车担当局补偿车辆费用。
  2.合资、地方铁路担当的列车,在国铁和有关铁路段运行时,由国铁和有关铁路按实际完成的千辆公里及铁道部公布的单价向列车担当方补偿车辆费用。
  3.合资、地方铁路与接轨的铁路局间直通客车机车交路清算,提供服务方向接受服务方按实际完成的总重吨公里和铁道部公布的相邻局单价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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