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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河北省青县磷肥厂偷税案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河北省青县磷肥厂偷税案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710号 1999年10月29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查处青县磷肥厂偷税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发[1999]2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青县磷肥厂是否存在偷税问题
  你局提供的资料反映:1.青县磷肥厂厂长明知硫酸征税、磷肥免税,仍决定将销售硫酸作为销售磷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申报纳税(凡客户索要发票的均已申报纳了税,客户不要发票的则开成磷肥隐瞒),当财务人员告知其涉及税收时,置之不理;2.采取的方式是在开票联次上做文章,只在出库单(第四联)右上角注明“酸折肥”字样;3.当税务人员拿到偷税证据后,抢走票据;4.案发后密谋烧毁销售硫酸的原始台帐、单据等证据。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只要对上述第1点、第2点情况查实确证,即可认定青县磷肥厂实施了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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