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费预算
中央财政拨款共10000万元,2000年和2001年每年各5000万元。国家级经费预算根据项目活动制订,主要解决人员培训、健康教育、乡(镇)卫生院必需设备配置和国家级监督指导活动的经费。所列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按1∶1及以上比例筹措本省配套资金,除用于上述项目活动外,省级和县级监督指导活动经费以及孕产妇贫困救助经费由省级配套资金支付。中央和省级为各项目活动支付的经费比例见表3。各项活动的具体经费预算如下:
1.培训人员的费用
平均每人每天培训费用(包括改编教材及印刷费用,必要的教具和专家辅导讲课费用)60元,共需培训8天,培训乡村卫生人员111,363名(其中:乡产科医生18,010名;村接生人员93,353名)的费用为:
60(元)×8(天)×111363(名)=5445.42万元
约为5400万元,其中,70%约3800万元为中央财政负担。
2.健康教育费用
采取三种形式进行孕产妇保健、安全分娩、预防新生儿破伤风等知识的宣传。
(1)培训健康教育人员(乡村医生、接生员、乡村妇女干部等)及其活动费用:
50(元)×4(名)×95392(村)=1907.84万元
(2)编写和印刷健康教育读本费用:
0.2(万元)×378(县)=75.6万元
(3)印刷宣传画费用:
0.1(万元)×378(县)=37.8万元
以上约为2000万元,其中50%约1000万元为中央财政负担。
3.配备必需设备费用
中央财政拨款和省级配套资金各拿出50%(即各5千万元)为乡(镇)卫生院配备必要设备。配备的设备只能从上述所列设备中选择。平均每个乡(镇)卫生院的设备费为1.2万元,总共约为10000万元(8348乡×1.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000万元。
4.监督指导活动经费
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级专家组由30名专家组成,分成5个小组,每组6人,各负责一个片区的监督指导工作。一片:四川、西藏、青海(84个县);二片:云南、重庆(73个县);三片:甘肃、江西(73个县);四片:贵州、湖南(73个县);五片:内蒙古、宁夏、新疆(75个县)。
在两年时间内要对1/4的县进行监督指导。每位专家的费用(含交通费、住宿费、讲课费等)约3500元。
3500(元)×6(人)×95(县)=199.5万元,约为200万元。
省级监督指导由各省自行掌握,费用控制在配套经费的4%以内。
5.省级孕产妇贫困救助经费
根据世行贷款卫Ⅳ项目及其他项目的成功经验,设立孕产妇贫困救助经费,可提高妇幼卫生服务对贫困人口的覆盖面和服务质量。救助经费主要用于孕产妇住院分娩,尤其对贫困高危孕产妇的救助,可显著减少贫困地区的孕产妇死亡。这些项目对救助经费的发放制定了较为严格和合理的管理办法,取得了一些经验,值得借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其配套资金中划拨20%作为救助经费(平均每个县5.2万元),并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分配情况见表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配套经费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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