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家指导为主,短期培训为辅”形式:各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重视发挥本地培训机构、任职学校及教师的作用,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力求使培训过程贯穿在教师自培、自学、自练与培训机构集中训练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之中。经过一至三年的培训实践,形成以教师自培、自学、自练为基础,培训机构的专家指导为主,短期专题培训为辅,任职学校的组织运作、安排落实为保证的动态的协调统一的培训模式。
四、组织和管理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为把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的提高落到实处,教育部对培训实行统筹规划,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并由民族司、人事司、师范司、督导办及中央教科所联合成立“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下发项目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及指导性文件;负责指导、检查、评估培训情况;负责组织、协调跨省区的交流活动。
--根据培训“计划”的整体部署和项目管理程序,项目省、自治区要成立本地区相应的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进行项目立项工作,制定项目培训规划及实施方案。
--地(市、州、盟)、县(区、市、旗)在省级项目培训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项目培训规划及实施方案,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项目培训规划及实施方案。
五、措施保障
--项目省、自治区要把此项培训工作和“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结合起来,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指导、推动、督导、检查教师综合素质的培训与实施。
--各地(市、州、盟)、县(区、市、旗)要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督导评估制度,把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工作的评估检查纳入教育督导之中,列为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普九”成果的重要内容。
--中小学校是教师培训的主阵地,校长是教师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引入激励机制,在政策导向上激励教师参加培训的积极性,教师参加培训的成绩要与教师的考核、评职定级、评聘任用、评优奖励等项利益挂钩。同时,校长又是培训工作的计划者、组织者、领导者和指导者,是全体教职员工在教育活动和管理活动中的带头人,校长还是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学校教师之间的中介人。因此,校长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的转变及综合素质的提高与培训是至关重要的,要先行一步。
--项目省、自治区、地(市、州、盟)、县(区、市、旗)及中小学校要充分运用督导评估的结果,发挥督导评估的导向和激励功能。在科学、客观的评价基础上,使督导评估结果成为奖评学校和考核校长与教师的重要依据。我国民族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分布较广,教师素质高低不等,经济、文化发展又不平衡,这就决定了培训工作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不变的模式。各项目省、自治区、地(市、州、盟)、县(区、市、旗)在全国统一的培训计划、培训总目标和分期目标指导下,从各自特点出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培训规划和目标,扎扎实实地把培训工作开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