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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西藏聂拉木藏药厂授权在内地建立藏药专营店问题的复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西藏聂拉木藏药厂
授权在内地建立藏药专营店问题的复函
(药管市[1999]71号)


农业部办公厅:
  你办“关于请求为西藏聂拉木藏药厂授权在内地建立的藏药专营店颁发医药专营许可证的函”(农办综函[1999]5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目前我国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药品流通环节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现状,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依法做好新一轮的药品经营企业换发新证工作,我局印发了“关于暂缓换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管市[1999]15号),要求各地暂停受理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审查及发证工作。
  二、为妥善处理西藏聂拉木藏药厂在山西、辽宁、安徽三省设点经营藏药问题,建议上述三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医药管理部门协助在当地选择经营条件较好的药品经营企业增加藏药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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