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总统计师负责对现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的审定,负责主持统计调查项目的审议工作,并将审议会表决结果以及本人初步审定意见报主管统计制度方法的局领导(以下简称主管局领导)。
4、主管局领导根据审议小组表决结果以及总统计师初步审定意见,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定。其中新建或作重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局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五、审批程序
(一)经常性调查
1、新建统计调查项目
(1)申请:拟新建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概要说明立项的主要依据、调查的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调查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等情况。
(2)立项:为严格控制新建统计调查项目,避免立项的随意性,减轻被调查者的负担,批准新的统计调查项目,应严格对其立项依据和立项条件进行审核。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局常务会研究决定的统计调查任务;②符合《国家统计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专业统计制度改革要点》要求的调查任务;③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并具有相应经费保障的统计调查项目。设计管理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立项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在三月二十日前进行立项审定。
(3)设计:经审议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四月底前完成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综合表、调查方法、填报要求、分类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实施方案等。报表格式设计必须符合《统计报表制度格式规范化规定》的要求。
(4)审议:设计管理司于五月底前完成对调查方案的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审议小组。审议小组六月底前对统计调查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作出审议,经总统计师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
(5)审批:主管局领导于七月底前根据审议小组的审议意见和局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最后审定。
(6)印发:经主管局领导签发后,由设计管理司办理调查制度的统一编号,并由局办公室办理批准文号。于九月底前以国家统计局名义统一发文,并印发统计调查制度。
2、修改统计调查项目
(1)重大修改:拟作较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每年二月底前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计划提出修改要点,同时填写《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主要说明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内容、工作量增减、对原有数据产生的影响等。其审批程序同新建统计调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