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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统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统办函[1998]7号)


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
  经8月13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过去制定的有关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统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完善统计调查制度管理,逐步建立起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科学管理体系,使统计调查工作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范围
  凡以国家统计局批准文件正式布置,由国家统计局的司、队、普查办公室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以及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总会、总公司等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本规定管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按不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调查频率分
  1、周期性普查:包括人口、基本单位、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普查;
  2、经常性调查:包括年度统计调查、定期统计调查及周期性专项调查;
  3、一次性调查:包括各种试点调查、专项调查以及临时调查。
  (二)按调查组织形式分
  1、单独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自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2、联合调查:指由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3、委托调查:指接受国务院各部门以及有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各种统计调查(包括无偿调查和有偿调查)。委托调查分为“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非强制性调查”,被调查者可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填报或回答。“非强制性调查”必须在调查表上作出明确标志。
  国家统计局各行政单位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局、局办公室和司、队的名义接受企业或个人的委托,组织进行统计调查并发布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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