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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加拿大烤烟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议定书》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加拿大烤烟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议定书》的通知 
(国质检动函[2002]9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2001年11月6日,中加双方检验检疫部门在北京签署了《加拿大烤烟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议定书》。现将此议定书副本印发各局,请严格遵照执行。在进境加拿大烤烟检验检疫及监管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加拿大烤烟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议定书

                            2002年2月2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

关于加拿大烤烟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以下简称CFIA),为防止烟草霜霉菌[Peronospora tabacina(hyoscyami)]和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中国,确保中国烟草生产安全,根据WTO关于“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SPS)原则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结果,就加拿大烤烟输往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加拿大输往中国的烤烟不应对中国烟草生产造成任何威胁。在没有发现烟草霜霉菌卵孢子并符合本议定书的前提下,AQSIQ同意加拿大烤烟输往中国。
  第二条 本议定书中所称的烤烟是指产于加拿大安大略省,并在加拿大经过调制和加工(烤制和复烤)后的烤烟。如果满足同样的条件,加拿大其他省的烤烟也可向中国出口。
  第三条 加拿大烤叶向中国出口前,AQSIQ将派检疫人员随中国烤烟采购团,赴加拿大对拟采购的烤烟实施预检。经预检合格的烤烟,方可签署贸易合同及允许输往中国,CFIA将对列入合同烤烟批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CFIA应及时将加拿大烟草霜霉病发生情况通报AQSIQ,并提交一份年度调查报告。中方将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2名检疫专家赴加拿大进行病害调查。中方专家调查所需差旅费、生活费将由加拿大产业界承担。
  CFIA应配合中方专家实施预检和调查,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对输往中国的烤烟,CFIA须进行严格检疫,并确保烤烟不得带有烟草霜霉菌卵孢子,不被活的烟草霜霉菌孢囊孢子或菌丝感染,以及不带有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对于符合检疫要求的烤烟,CFIA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烤烟的合同编号(或批次编号)及烤烟生产的省。如果在输往中国的烤烟中检出卵孢子,CFIA将拒绝该批烤烟输往中国,并立即向AQSIQ通报检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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