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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

  3、移交
  国家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有关烟草文物,要通过有关手续进行搜集,做好移交工作。移交的文物要造册登记,向移交单位部门出具收据,收据中标明移交物品名称、年代、质地等,移交清册双方各执一份。
  4、交换
  通过协商办法,与其它博物馆或收藏者交换有关烟草方面的文物,互通有无,以调剂藏品品种结构。交换文物需办理报批手续,造册登记。
  5、暂存
  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烟草文物,博物馆展出又十分需要,可通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采用借展和适当支付一定费用的办法,借展文物属暂存形式,所有权不变。
  6、收购
  收购私人和非烟草企业(文物商店、拍卖市场、旧货市场)出售的文物标本,是搜集藏品的一个重要途径。烟草博物馆收购文物,必须根据烟草博物馆藏品范围和陈列需要;收购应贯彻公平、合理和合法的原则,按据文物价值和博物馆藏品等级条件确定价格;实行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按要求填报文物采购申报单,经批准后方能收购。文物采购申报单批准权限,根据文物收购的价格划为以下五类:
  收购定价及报批权限是:
  ①一次性收购总价为10万元以上,由中国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鉴定委员会5名以上(含)委员和专家合议确定;
  ②一次性收购总价为1万元-10万元,由中国烟草博物馆(筹备处)征求3名以上(含)鉴定委员会委员或专家意见确定;
  上述两项金额范围内的收购均应向中国烟草博物馆筹建领导小组申报,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③一次性收购总价为1000元-1万元,由中国烟草博物馆(筹备处)征求鉴定委员会2名委员或专家意见确定,由筹备处主任、副主任审批。④一次性收购总价为1000元以下,由省公司文物搜集办公室或联络员小组主管领导审批。需要博物馆支付收购资金的,由省公司文物搜集办公室或联络员小组向博物馆(筹备处)申报。有关鼻烟壶、水烟壶等烟具和烟标的收购,省公司文物搜集办公室或联络员小组提供线索,由博物馆派员确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一次性收购总价为500元以下,报博物馆(筹备处)口头或书面备案后,由鉴定委员会委员自行确定收购,并办妥手续。
  收购的操作程序是:
  由出让人提出自愿出售意向,博物馆(筹备处)或省公司联络员小组派员与其商洽,了解所出售文物的流传经过等有关情况,作好笔录;同时将征得对方同意取回的实物或照片,提交鉴定委员会鉴定和定价,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然后与被收购人洽谈成交。出让人的个人所得税自理。在收购文物时,要认真填写文物藏品收购单,一式四份,一份交出让人存,一份供报销用,一份供归档用,一份入库用(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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