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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长沙矿冶研究院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长沙矿冶研究院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13号)


长沙矿冶研究院:
  你院报来《长沙矿冶研究院关于上报二00一年度工效挂钩方案的报告》(长矿冶人字(2001)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院2001年实现利税基数为5469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3086.65万元,挂钩浮动比例分别为1∶0.7。
  三、你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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