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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环境监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全国环境监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环办[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现将《2002年全国环境监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02年全国环境监理工作要点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2年全国环境监理工作要点


  2002年环境监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根本目的,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进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狠抓环境监理应急能力建设和队伍管理,加强社会监督和政务公开,为实现“十五”环境监理的目标和任务打下基础。
  一、认真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全面推进排污收费制度改革
  认真贯彻落实即将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集中时间组织学习,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保证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大力加强《条例》的宣传工作,增强政策的公开性、透明度,提高排污单位依法缴纳排污费的自觉性。
  组织开展排污收费培训工作,按照即将颁布的排污收费新标准,组织开展总量排污收费申报、核定等有关基础工作,保证排污收费新标准的平稳过渡。
  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保持排污费的适度增长。
  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落实环保部门正常经费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对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调研,促进各项经费保障规定落到实处。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制度。
  加强排污收费稽查工作,加强“收支两条线”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二、继续加强环境现场监督执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继续会同监察等部门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各级政府、环保部门的不作为行为。逐步将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化、法制化。
  会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落实情况,确保《“十五”计划》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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