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头盔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2002年4月1日)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2.术语
 
 摩托车乘员头盔的定义见GB 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
  3.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不同生产厂的头盔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结构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材料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规格尺寸不同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2 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 送样原则
  按认证申请单元送样进行型式试验。
  4.2.2 送样
  4.2.2.1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4.2.2.2 每一认证申请单元送样6顶。
  4.2.2.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3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见附件2。
  检测依据GB 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标准。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见附件3。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1)认证产品的标识;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3)认证产品抽样检测。需要时,抽查产品送检测机构检测。
  4.3.1.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2-6人日。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检测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由工厂审查组做出;认证批准由认证机构做出。
  4.4.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