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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公告第22号——防止鼠疫传入我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公告
(第22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月20日报告,印度喜马偕尔邦(Himachal Pradesh State)2月4日暴发肺鼠疫。截止2月19日已报告16例病人,其中4例已死亡。为防止鼠疫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1、来自疫区的旅客如有高热、淋巴结肿大、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症状的,要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人员对鼠疫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加强检疫查验,加强鼠类、蚤类等媒介控制,必要时可依法实施卫生处理。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旅行保健中心对前往上述疫区的人员,可提供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服务。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肺鼠疫简介


  肺鼠疫俗称黑死病,是由鼠疫杆菌引起的烈性传染病。临床表现为高热、淋巴结肿大、胸痛、咳嗽、咳痰、出血等。
  病原学:鼠疫杆菌属耶尔森氏菌。在低温及有机体生存时间较长,在脓痰中存活10~20天,尸体内可活数周至数月,蚤粪中能存活1个月以上;对光、热、干燥及一般消毒剂均敏感。
  传染源:主要是肺鼠疫患者。
  传播途径:主要为肺鼠疫患者的飞沫传播,也可通过鼠、蚤传播。
  临床表现:潜伏期一般为2~5日,原发性肺鼠疫1~3天,甚至短仅数小时。该型起病急骤,发展迅速,除严重中毒症状外,在起病24~36小时内出现剧烈胸痛、咳嗽、咯大量泡沫血痰或鲜红色痰;呼吸急促,并迅速呈现呼吸困难和紫绀;如抢救不及时,多于2-3日内,因心力衰竭,出血而死亡。
  治疗:凡确诊或疑似鼠疫患者,均应迅速组织严密的隔离,就地治疗,不宜转送。治疗原则是早期、联合、足量、应用敏感的抗菌药物。首选链霉素,可与磺胺类或四环素等联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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