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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通告 
(国药监市[2002]93号 2002年3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54号)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撤销了5家企业5个品种的6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已撤销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2月10日撤销江西南丰制药厂的舒胸颗粒“国药广审(文)200105073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1月14日撤销西安肇兴制药有限公司的大败毒胶囊“皖药广审(文)2001050293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1月16日撤销陕西邓功制药有限公司的脑灵片“皖药广审(文)200111060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四)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3月13日撤销内蒙古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的清肺十八味丸“鲁药广审(视)2001100348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五)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3月15日撤销内蒙古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的清肺十八味丸“鲁药广审(文)2001100665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六)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3月15日撤销山西同振药业有限公司的美多威牌磷霉素氨丁三醇散“鲁药广审(文)2001100609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对以上已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品种,原审批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药品广告申请,其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撤销文号之日起不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异地换号申请。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以上品种发布广告行为的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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