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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石棉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摩擦材料产品和非金属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9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换(发)
石棉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2]177号 2002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换(发)石棉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继续对石棉密封制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石棉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石棉密封制品审查部)。石棉密封制品审查部设在国家非金属矿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换(发)石棉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起草《石棉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2.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石棉密封制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3.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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