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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运销公司结算部出口煤炭“免、抵”的增值税调库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运销公司结算部
出口煤炭“免、抵”的增值税调库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2]96号 2002年3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妥善处理神华煤炭运销公司结算部煤炭出口退税办法调整后内蒙古自治区和陕西省的利益关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1998]24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神华集团运销公司结算部出口煤炭“免、抵”的增值税影响内蒙古自治区和陕西省增值税收入的部分,实行由两省(区)分别调库的办法。
  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具体负责神华集团运销公司结算部出口煤炭的“免、抵、退”审核、审批工作。鄂尔多斯国家税务局对神华集团运销公司结算部出口煤炭应调库的“免、抵”税数额,经审核无误后,按照两省(区)商定的供煤比例,划分两省(区)各自的调库增值税额。对应由内蒙古自治区调库的部分,由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按照财预[1998]242号文件的规定,在国家税务局下达给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的范围内办理调库手续;对应由陕西省调库的部分,由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以文件形式函告陕西省榆林市国家税务局,并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和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由榆林市国家税务局按照财预[1998]242号文件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给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的范围内处理调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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