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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发布日期:2006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9日)废止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002]第11号)


  为妥善处理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问题,统一审核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上述问题的审核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的审批
  1、根据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等五部委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股份公司(包括定向募集公司)的组建,由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2、根据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分别向国家体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的体改部门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定向募集公司应根据1995年7月3日国发〖1995〗17号《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1996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工作。股份公司在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后,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并依法进行重新登记。
  4、定向募集公司的批准文件必须包含公司的股本结构等内容。
  二、关于内部职工股的发行
  1、内部职工股的发行依据定向募集公司应根据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1993年7月1日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发行内部职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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