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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
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文件要求进行了部署,为确保“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收到总局26号和28号明电后,对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进行了积极部署。但各地推行进度不一,有些地区在7月征期前完成了业务流程改造,窗口设置,相关软件升级及修改工作;有些地区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征收单位进行试点,从已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地区看,效果良好,基本实现了加强增值税管理、优化为纳税人服务和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的目的,受到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好评,为全面贯彻落实总局26号和28号明电精神,做好“一窗式”管理工作,总局再次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领会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重大意义,根据“一窗式”管理的基本流程,设置本单位的具体业务流程,特别是做好有关软件的技术实现。“一窗式”管理模式在8月和9月征期推行到位。
  二、“一窗式”窗口设置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两窗三人”模式
  在并列的两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两人分别临窗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并负责处理申报事宜。具体流程为:两个窗口接受纳税人的抄报税和申报资料后,由第三人在后台处理抄报税,完成后,将申报资料分别交由两个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处理申报事务,包括票表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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