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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岭澳核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岭澳核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836号)


广东省物价局、电力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岭澳核电站上网电价问题的意见》(粤价[2003]91号)和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关于岭澳核电站商业运行期上网电价问题的请示》(中广核[2002]31号)均悉。根据国务院《研究岭澳核电站投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2]3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岭澳核电站上网电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负荷因子80%、资本金内部收益率10%和折旧期25年测算,核定岭澳核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2元(含税)。
  二、以上电价自核电机组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5年,将来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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