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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省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941号)


吉林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吉林省物价局报来《关于吉林省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请示》(吉省价工字[2003]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吉林省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0.486元(含税,下同)。
  二、为解决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对城市“低保户”的影响,在城乡居民用电价格中每千瓦时加价0.4分钱(已含在同价水平中),用于对城市低保户基本生活用电量进行专项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省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制定,报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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