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第一证券有限公司在北京等九个城市新设证券营业部和股票主承销商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第一证券有限公司在北京等
九个城市新设证券营业部和股票主承销商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3]164号)


第一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证券有限公司在北京等地设立证券营业部的申请报告》(第一证券经字[2003]3号)和《关于获得股票主承销商业务资格的申请》(第一证券[投]字第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北京、南京、杭州、福州、广州、海口、济南、合肥、苏州等城市各新设一家证券营业部。
  二、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构字[1998]4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2]240号)及有关规定,向拟设立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营业部开业申请材料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三、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期限为六个月。证券营业部逾期未完成筹建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四、证券营业部经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应到中国证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