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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关于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关于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和
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商务厅(委、局),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市外经贸局,深圳市经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发展改革委);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进口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将使用统一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不再区分“A”、“B”证。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现将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和天然橡胶的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进口《办法》中所列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仍由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外经贸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批相关业务,并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二、各省级外经贸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314号)的规定,凭企业提交的并在“贸易方式”栏注明“加工贸易”的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出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羊毛、毛条除外)。对企业的审批总量累计不得超过该企业本年度配额持有总量。
  三、羊毛和毛条加工贸易配额仍然实行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进口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见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52号)。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商务部授权机构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四、食糖加工贸易进口按《关于加强加工贸易食糖进口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发第15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农产品关税配额商品和天然橡胶的加工制成品返销期限仍为6个月。如由于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原则上可办理延期一次,期限6个月。如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加工复出口需再次延期的,须报商务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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