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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4]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监管局:
  近年来,随着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以下统称信用社)代理基层国库业务逐年增多。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有13个县级支库和7421个乡(镇)国库业务由信用社代理,其中,乡(镇)国库的代理数量占金融机构代理总数的56%。
  在代理国库业务中,大多数信用社能够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履行了代理国库职责,为地方经济发展和预算计划的顺利实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在近期有关代理业务检查中,也发现少数信用社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一是会计科目使用错误。如有些信用社将代理国库业务放在“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委托及代理负债业务”或“活期存款”等科目中核算;有些信用社则对由县财政拨付乡(镇)政府主要用于发放工资的财政性存款,只在“财政性存款”科目中开立了“工资专户”进行核算等。二是将其他业务纳入国库业务专用科目核算。如有些信用社在“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中除核算应在本科目反映的乡(镇)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外,还把其他资金也纳入此科目核算。三是信用社代理县级支库业务的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不规范。为进一步规范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根据《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信用社代理县、乡(镇)国库业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会计科目的使用
  (一)根据信用社代理县级支库业务的需要,增设“2016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目和“111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目。新增设的会计科目从文到之日起使用。
  1、“2016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目核算代理的县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的收入、支拨或上解。该科目下按存款类别设置明细账户,存入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拨或上解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该科目排列在“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填列在“短期存款”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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