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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43个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予以确认的通知

  三、县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各局要严格按照上述核准登记范围、《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拒不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回授权。
  附件:被授权局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被授权局名单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共6个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35个
  (一)河北省
  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吉林省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山东省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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