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级被授权局核准登记范围
(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二)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而经其个案授权的。
各局要严格按照上述核准登记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拒不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和要求、弄虚作假、消极懈怠、丧失授权条件以及违反《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依照《
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严肃处理,直至撤回授权。
附件:被授权局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被授权局名单
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共6个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35个
(一)河北省
邯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邢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张家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承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衡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吉林省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山东省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