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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
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
(环办[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规范排污费征收管理,我局组织西安交大长天软件公司开发了《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软件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排污费征收申报、申报变更、审核、核定、计算、开单、汇总报告等法定程序编制开发,在满足排污费征收工作需要的同时强化了查询、统计、分析等管理功能,是全国环境信息共享平台中重点应用软件之一。2003年11月,我局对软件进行了评审验收。经研究,决定在全国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全面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使用软件对于提高排污费征收工作效率,规范排污费征收执法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提高环境监察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实现全国排污费征收统一管理方面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好使用工作。软件使用情况将作为环境监察年度考核的内容。
  二、200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的城市(州)(含县级市)和市辖区所有环境监察机构,东部地区90%、中部地区70%、西部地区50%以上的县环境监察机构要使用该软件进行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2005年全国所有的环境监察机构都必须使用软件进行排污费的征收和管理。
  三、省级环保部门必须使用该软件将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向我局报告。
  四、我局已为软件支付了部分开发资金,各级环保部门要按本通知做好地方配套资金的预算,尽快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使用软件所需的资金,配备计算机等必要的设备。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统一负责落实辖区内应配备软件的数量,填报软件配备需求表,并负责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和支付工作。
  五、我局已举办4期该软件使用培训班,在此基础上,将继续组织统一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监察机构要组织好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培训,必要时可请软件开发单位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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