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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成果权属无争议,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
  (三)技术文件与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请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计划任务书、合同书或经批准的立题报告;
  2研究(研制)技术总结报告;
  3信息技术研究项目或含信息技术研究内容的项目所开发的软件;
  4测试报告和试验报告(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演示验证工作的材料);
  5标准化审查报告(无产品的国防科技成果除外);
  6用户使用报告(尚未应用的预先研究成果应提供应用前景证明);
  7知识产权状况报告(含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的情况以及必要的查新情况)。
  (二)科技情报、标准、软科学成果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研究报告;
  3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4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仅限标准成果);
  5模型运行报告(仅限软科学成果);
  6用户使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凡具备鉴定条件的国防科技成果,由完成单位填写《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其他技术文件与资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按第十一条规定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鉴定的国防科技成果项目是否满足鉴定条件,鉴定委员会建议名单是否合理,是否同意鉴定等。
  同一项国防科技成果只能申请鉴定一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在各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不得多单位分头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组织鉴定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鉴定申请的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准鉴定申请的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要明确主持鉴定单位、鉴定形式、鉴定时间,并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对鉴定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主持鉴定单位按照批准的鉴定形式负责鉴定的筹办、主持和管理,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鉴定意见应当包括:国防科技成果的创造性(关键技术及创新点)、先进性(学术与技术水平),其技术的难度、成熟度、安全与可靠性,以及对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与意义等,并应写明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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