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科工法[2004]168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4年2月16日
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鉴定范围和内容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五章 鉴定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防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成果)的鉴定,完善国防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创新,根据《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和国家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成果是指在国防科研、生产、试验、保障条件建设及管理中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等。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是有关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国防科技成果进行鉴别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 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承担军工任务的国务院其他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所属或管理的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各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完成的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