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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的通知
(科工法[2004]176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高校:
  现将《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4年2月19日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器装备型号(以下简称型号)研制、生产的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型号标准化工作是型号研制、生产的组成部分,贯穿于研制、生产全过程,型号的研制和生产必须开展标准化工作。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应纳入型号研制生产计划。
  第三条 型号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标准和标准化要求,对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开展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以下简称“三化”)设计。
  第四条 型号标准化工作由型号总设计师领导,标准化工作系统组织实施,型号设计、制造、试验和管理的有关人员共同完成。
  型号行政指挥系统负责安排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提供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
  国防科工委、军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化职能机构为型号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总设计师在组建型号设计师系统时,应同时组建型号标准化工作系统。
  标准化工作系统由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和设备研制单位以及标准化研究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标准化工作系统负责人由型号总设计师或副总设计师兼任;在分系统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任设计师,在设备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管设计师。
  第六条 标准化工作系统在系统负责人领导下,提出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其他保障条件的建议,完成以下标准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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