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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二、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大力加强消防法制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全民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传播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大消防宣传的力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各行各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易燃易爆、消防设施操作控制等特殊工种和岗位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技术素质,提高全民的自我保护和识灾防灾能力。基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切实增强广大城乡居民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要深入林区、村屯,宣传安全用火、扑火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扑火常识的培训。
  三、加快公共消防基础
  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抓紧制订并实施城市、城镇消防规划和森林消防规划,加大消防投入力度,建立公共消防和森林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辆、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加快林火预警预测、通讯指挥、监测瞭望、阻隔网络等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和防扑火装备建设,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消防保障体系,增强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加强地方专职消防(包括企业消防和农村消防)、志愿消防、义务消防等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一、二、三级森林火险县级单位都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按标准配齐防扑火机具装备。
  四、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对已经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令[2001]3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严查处,严肃责任追究,以维护法制和纪律的严肃性。对于事故原因,要一查到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不落实,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原因和处理情况,要及时公布,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从中吸取教训。要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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