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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项目成果:主要说明项目应取得的重要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
  (五)项目进度:应根据计划的要求详细列出项目实施进度,针对主要研究内容和成果列出具体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工作程序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项目进度、项目经费、标准名称、标准适用范围、标准级别、研究项目的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于计划规定完成时间6个月以前报国防科工委。
  对于标准制修订项目及研究项目技术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上报《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补充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专家对调整申请报告、原论证报告及补充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后,批复是否同意调整。
  批准调整后的项目按调整批复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后,应按《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组织进行审查、报批。标准审查工作应符合《标准审查工作要求》、《国防科工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标准化研究项目完成《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所有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需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和《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验收报告》并通过主管部门(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对研究项目情况进行审查,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标准化研究项目验收的依据是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和任务书。
  项目验收可采用会议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函审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标准化技术管理项目完成《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所有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委。
  第十九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成果的归档,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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