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颁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
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规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进行联营的活动及管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颁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许可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和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申请领取联营许可证,符合《办法》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按照《办法》七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其中,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或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公证。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联营,颁发联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联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准予联营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颁发联营许可证之日30日内,将准予联营的批件和联营双方的协议报司法部备案。批件的格式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自行制定。批件无须向联营双方律师事务所颁发。
  三、联营名称由“联营双方律师事务所名称+联营”字样组成。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联营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加盖公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