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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冯晓增副主席在全国财产保险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大力推进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很强社会管理功能的保险,责任保险的发展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关系密切。一是深入研讨责任险的市场定位和市场功能,目前社会对责任险的需求旺盛,一些部委和行业已经或正在通过立法或规章的形式,确立以责任保险为手段转嫁或转移企业的经营风险或政府管理职责的改革思路。二是研究开展责任险的法律环境变化和可能给非寿险业带来的影响,特别是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解释实施后,社会经营主体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将明显加大,其所面临的经济赔偿责任将显著增加,这必将促进社会经营主体寻找转嫁风险途径,其中各类责任保险将成为转嫁风险的首选,这为保险公司开拓责任保险和开发设计责任险产品提供了广阔领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三是积极开展各类职业责任险试点工作,总结试点地区和试点工作的经验,重点为卫生、建筑、公安等部门。保险公司要从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来看待责任保险发展问题,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产品,勇担“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社会责任。四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类责任险产品,引进国外成熟责任险产品,加强责任保险和产品的社会宣传,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推广有示范作用的产品和做法。五是保监会和保监局将积极沟通协调相关部委和当地政府,为开展责任险营造更加有利的社会和法律环境。
  改进和简化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当前,对条款费率的审批制度和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条款费率管理方式基本上属集权化的管理体制。为进一步提高产品开发设计的时效性,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发和创新产品的积极性,提高审批管理条款费率的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对保险产品的不同需求,就必须对现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使之更加符合加快发展非寿险业的市场目标。
  为转换政府监管职能,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还权于市场,还权于经营主体,鼓励和调动财产险公司开发个性化、多样化、区域化的保险条款费率的积极性,加大对农业保险、民营企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开发设计力度,同时建立贴近公司和市场、效率高、反应快的非寿险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制度,中国保监会拟改进和简化条款费率审批备案手续,将具有区域性、地域性特点的保险产品备案登记权下放到保监局。具体设想,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辆、非寿险投资、理财、分红型产品、法定保险和保监会认定的条款费率,仍由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相关产品的附加险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是除以上规定的条款费率外,保险公司省级公司可以根据当地市场实际情况,开发相关的产品条款费率,上报总公司同意后,连同总公司批准同意件、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签字件、条款费率文本,向当地保监局实行事前或事后的报告登记制。三是保监局负责对报告登记的产品履行监管职责,一经发现产品条款费率设计有缺失,侵害社会公众权益,具有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产品的权利。
  同时,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重新审视新险种开发设计、精算规定、审批机制和管理办法,使之适应新时期非寿险业务发展需要。
  4.确保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实施,继续深化车险改革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中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确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了多次专门会议研究,组织有关保险公司人员讨论起草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初步完成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起草工作,并初步设计了几套费率实施方案。中国保监会组织各保监局对《条例》广泛征求了当地保险公司修改意见,并于2004年2月9日召开了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征询会议,再次听取了对《条例》的修改意见,经中国保监会再次修改,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进入法律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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