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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9号——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9号)


  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共47种)。因国家标准已作修订,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安全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6:2001)的相应部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予以发布。新规则编号为CNCA-02C-026:2004,自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原规则同时废止。
  自2005年1月1日起,汽车安全带产品须符合本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或者在其他营经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在M和N类汽车上,且由前向成年乘员作为独立装备单独使用的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 认证申请
  3.1.1 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几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安全带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3.1.1.1 卷收器的类型、结构、型号及主要部件(卷簧、锁止零件、卷带轮等);
  3.1.1.2 织带的材料、编织方式、截面尺寸;
  3.1.1.3 带扣的类型、结构及尺寸,带扣连接件的类型与结构;
  3.1.1.4 高度调节器、连接件和调节装置的结构、尺寸和材料;
  3.1.1.5 预紧装置的类型、结构;
  3.1.1.6 此外应适当考虑
  3.1.1.6.1 安全带总成的固定方式、几何形状;
  3.1.1.6.2 卷收器安装角度,支架及固定件的结构及尺寸;
  3.1.1.6.3 织带的颜色;
  3.1.1.6.4 吸能(限力)装置的类型、结构和性能;
  3.1.2 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见附件1。
  3.2 型式试验
  3.2.1 送样原则
  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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