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的批复
(汇复[2004]93号)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实施的请示》(中汇交发[200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自收到批复之日起实施《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
  二、你中心作为向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拆借中介的服务机构,应按《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规范的拆借中介服务,并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和国际司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三、请你中心敦促已经取得外汇同业拆借业务资格的各保险公司,尽快将有关外汇同业拆借的内部操作规程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此复
  附件:《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

                            2004年3月25日

  附件:

保险公司外汇同业拆借操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向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规范、高效的外汇拆借中介服务,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提供准确、有效的市场信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精神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下简称交易中心)“经纪业务服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作为中介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外汇拆借中介服务。

第二章 入市准备

  第三条 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具有“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直接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均可通过交易中心办理境内外汇同业拆借。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