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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6号——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26号)


  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3号公告发布了《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4:2001),《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5:2001),2002年第12号公告发布了《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因最近机动车辆强制性国家标准做了较大的修订,据此,我委针对机动车辆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附件中涉及的检测项目和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原规则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规则分别为《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4:2001/A1),《机动车辆类(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5:2001/A1),《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2002/A2)(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以上修订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自2005年3月1日起,机动车辆类产品须按原认证规则及本修订件的要求获得强制性认证并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1:

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2C-024:2001/A1)



  原摩托车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4:2001)删4.2.2.1,4.2.2.2中检验项目及要求内容改为:
  1.VIN(车辆识别代号),VIN应符合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及GB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2.车辆标记,应符合GB7258-2004中4.1.1、4.1.2、4.1.3、4.1.4和GB/T18411-2001中6.1、7.1、8.1.1、8.1.4、8.1.5、8.1.6、8.1.7、8.1.9、9.1的规定
  3.外廓尺寸,应符合GB7258-2004中4.2的规定
  4.侧倾稳定角,应符合GB7258-2004中4.7.1的有关规定
  5.车速表校核,应符合GB7258-2004中4.12的规定
  6.转向装置,应符合GB7258-2004中6.2、6.6、6.7、6.13的规定
  7.整车前照灯性能,应符合GB7258-2004中8.4.2、8.4.4、8.4.5、8.4.6、8.4.7.1的规定
  8.喇叭,摩托车应符合GB15742-2001中3.1.1、3.1.2、3.1.3、4.1.2的规定
  9.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GB7258-2004中12.2.1、12.2.3、12.2.4的规定
  10.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与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应按GB15365-1994要求设置并符合其规定
  11.驻车性能,应符合GB/T15363-1994的规定,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7258-2004中4.7.2的规定;三轮摩托车应符合GB7258-2004中4.1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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