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风险防范评估,主要是对借款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第四十七条 保证措施评估,主要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
1.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进行评估,必须符合
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审查保证人是否达到或相当于建设银行规定的AA级以上企业信用,是否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
分析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参照本办法第二章执行。
2.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主要是计算并分析保证率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人负债总额+累计保证金额
保证率=--------------×100%
保证人资产总额
第四十八条 抵押措施评估,主要对抵押人、抵押物及抵押物权属等进行分析。
1.对抵押人进行评估,主要审查提供抵押物的借款人或第三人是否是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2.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主要对抵押物进行选择、鉴定、估价,提出合理的抵押率。
对抵押物进行选择,应符合
担保法的规定。
对抵押物进行鉴定,应具备必要的条件,即抵押物变现能力强,变现市场广大;易保管,不易变质;价格变动小或者不易跌价等。
对抵押物价值进行估算,或对有资格机构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应遵循国家发布的资产评估办法。
抵押率的计算式为:
贷款本息总额
抵押率=--------×100%
抵押物评估价值额
3.对抵押物权属进行评估,主要审查抵押人是否将已设定抵押的价值部分再作抵押。以共有财产为抵押物的,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用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证明;抵押物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所有的,应有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发包人审议批准的文件。
第四十九条 质押措施评估,主要对出质人质押的动产或权利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分析。
第八章 问题与建议
第五十条 对贷款项目当前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