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
(1995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10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贷款评审管理工作,完善贷款评审体系,规范贷款评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试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外汇贷款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分段管理、集体审批决策”的管理制度。未经贷款评审部门评估审查、贷款审查委员会集体决策,原则上不得下达贷款计划,不得发放贷款。
第三条 贷款评审工作,坚持严谨、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贷款评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与职能、评估计划下达、评估组织与实施、审查与反馈、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五条 贷款评审人员不得泄漏其在办理评审业务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信息、资料及尚未公开的决策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贷款评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由贷款评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贷款评审部门是专司贷款评估与审查职能的机构。总行设立投资调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设立项目审查处。地市级行是否设立相应的评审机构,由各分行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