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在人民
银行的存款采取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1996]1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政法办转[1995]24号文,现就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法院,以下同)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能否采取强制措施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二十二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是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及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同于客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包括金融机构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因此,司法机关不能冻结、划拨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