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为防止虚存实取和其他内部经济案件,受理行对联机情况下单笔存(取)金额或累计存款金额超过大额存(取)款限额的存(取)款,必须作为高级别业务处理,经所主任或指定负责人授权,会同一名当日签到的操作员双人办理。
第十条 各发卡银行在办理牡丹灵通卡业务时须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收费标准》(附件3)收取手续费。
第十一条 牡丹灵通卡在牡丹卡特约单位POS上使用,信用卡部门必须收取特约单位手续费,其手续费率与牡丹信用卡特约单位手续费率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在受理持卡人挂失时,须查验持卡人的身份证明。
发卡银行对挂失卡,须在应用系统持卡人账户中注明止付标记,并在“牡丹灵通卡止付登记簿”中登记。牡丹灵通卡异地挂失手续费由受理行收取。
持卡人要求撤销挂失时,发卡银行应凭其身份证明及撤销挂失申请书,为其办理撤销止付,并在“牡丹灵通卡止付登记簿”中注明“撤销”字样和撤销日期。
第十三条 牡丹灵通卡的空白卡和已打未发卡必须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使用表外科目核算。为持卡人打制的密码必须使用专用密码信封。卡片和密码要分开保管。
第十四条 牡丹灵通卡的卡片由总行集中印制,各行应将所需牡丹灵通卡的数量提前两个月报总行信用卡部,由总行信用卡部通知厂家印制。
第十五条 牡丹灵通卡存款、取款和转账均使用牡丹卡专用凭证(牡丹卡存款单、取款单、签购单等)。牡丹卡专用凭证由总行信用卡部指定厂家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各行可用牡丹灵通卡与有关单位联合发行联名卡,联名单位的标识统一印在卡片正面右上角,联名单位名称可以印在卡片背面持卡人签名条下方。
第十七条 发行联名卡的分行必须于发卡前三个月向总行信用卡部报以下内容:
一、联名单位名称的标准字体或使用的彩色标识;
二、卡片背面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单位给持卡人折扣优惠率和咨询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