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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1997年1月22日发布)


  为促进牡丹灵通卡业务健康发展,加强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和《关于加强牡丹卡业务统一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具有存取款、转账和储蓄功能的卡统一命名为“牡丹灵通卡”,各行均不得另定名称。牡丹灵通卡的卡样由总行统一设计,各行必须使用统一版面的牡丹灵通卡。
  第二条 牡丹灵通卡吸收的存款,必须使用“活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并入各级行有关报表。
  第三条 牡丹灵通卡的标志形状同牡丹信用卡,中间为白色的“M”,背景颜色以印刷色谱为依据,左边为蓝色,由100%的蓝和20%的红组成;右边为红色,由100%的红、60%的黄和20%的蓝组成。
  第四条 牡丹灵通卡的卡片必须符合国际标准,磁条格式应采用工银发〔1991〕72号文件发布的金融交易卡标准。信用卡部门发行的牡丹灵通卡凸印格式及代表的内容见附件1,储蓄部门发行的牡丹灵通卡凸印格式及代表内容见附件2。
  第五条 牡丹灵通卡具有存款、取款、转账结算等功能,可在联网的发卡银行(发卡机构和储蓄所)和ATM(自动柜员机)、POS(销售点终端)等电子机具上使用。
  第六条 牡丹灵通卡仅限于个人申领。
  第七条 持卡人可在本地或异地的发卡机构或本地储蓄所凭卡办理存款,也可委托他人在本地或异地的发卡机构不使用卡直接办理存款。委托他人办理存款的,代理存款人须在存款单上清楚地填明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有关银行应将代理存款人身份证件号码填写在牡丹卡存款单摘要栏。
  第八条 持卡人使用牡丹灵通卡支付款项时,必须输入个人密码,并在联机条件下实时处理,其账户不得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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