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基本生活费用;
2、中国境内从事同等工作专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3、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因素;
4、聘用单位的支付能力。
第九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1、加班工资;
2、夜班津贴;
3、伙食津贴等非货币性收入;
4、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5、其他不宜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第十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外国专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确定月工资数额。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方式:
1、工资以人民币支付。
2、工资应当自到职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止,按月支付给专家本人。不足整月的,按日计发。日工资为月工资的1/30(二月份同)。
3、工资的70%以内可按月兑换外汇。
第十二条 聘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
第十三条 外国文教专家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五天。
第十五条 聘用单位安排外国文教专家延长工作时间,应依据法定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外国文教专家享受中国下列节日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十七条 外国文教专家可按其国籍和信仰相应享受下列节日休假:
1、圣诞节两天;
2、宰牲节(古尔邦节)三天;
3、开斋节一天;
4、泼水节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