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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外专发[1996]2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文化、教育和科技事业的发展,维护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和在我国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外国文教专家系指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主管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制定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法规。
  第四条 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必须依照本办法在聘用合同中对工资和生活待遇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章 工资

  第五条 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分为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直接报酬为货币工资,间接报酬为住房、医疗、上下班交通等实际开支费用。聘用单位须在外国文教专家应聘前将为他们支付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告诉专家本人。专家来华后,应在每月发工资时将给专家的直接报酬和间接报酬列出清单交给专家本人。
  第六条 国家对外国文教专家的直接报酬部分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 聘用单位支付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下列情况除外:
  1、根据政府、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协议来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的工资;
  2、联合国、外国政府、公益团体、志愿者组织等援助项目专家的工资;
  3、外国文教专家在被告知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书面声明自愿享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第八条 国家确定和调整外国文教专家最低工资标准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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