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报考地方属院校举办的“高职班”,考试科目实行“3+2”形式,其中,三门基础课实行全国统考,两门专业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组织命题、考试。基础课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专业课考试科目在以下科目中选择两门:
生理学 人体解剖学 机械基础
金属切削原理与刀具 BASIC语言 电子技术基础
计算机应用基础 电路基础 电工基础
电机与拖动 施工技术基础知识 建筑材料
建筑结构 药剂学 化工基础
轧钢生产管理 炼钢生产管理 高炉冶炼生产管理
冶炼技术基础 经济法基础 营销基础知识
商品知识 会计基础 计算技术
旅游概论 礼仪规范 应用文与写作
实用公共关系 原料加工技术 烹调技术
化学肥料 有机化学 化工分析基础
中医基础学 监狱(劳教)基础 机械制图
中药学 狱政(所政)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基础
本科各专业和外语、外贸、外经专业的专科须加试外语,分英、俄、日三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以外的师范类本科各专业的中学教师可不加试外语),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命题,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规定录取标准。
以上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由院校自行组织,并将考试成绩及时转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非高等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术科加试,原则上由省级招生机构组织进行。
其它专业是否需加试,由学校或其主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加试科目的命题、考试。加试科目的成绩不计入总分,供录取时参考。
第二十四条 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命题并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政治、语文、数学、地理、历史、物理、化学、外语考试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育委员会制订的《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高职班考试科目命题的范围不超出国家教委成人教育司颁发的复习考试大纲,考试日期与高中起点本、专科考试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本民族语文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成人高等学校,汉语文试题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它各科(包括外语试题部分)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若需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可自行决定并负责命题。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