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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外事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外事工作暂行规定
(开行国际[1997]9号 1997年2月12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外交部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为加强我行涉外项目及外事工作的管理,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我行国际合作局是归口管理全行外事工作的职能机构。行内各部门的外事活动均由国际合作局统一负责做好服务、协调和归口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报批不得擅自办理和参加各种涉外活动。
  二、严格出访审批手续和程序。各部门申报出国任务的报批件,出访和邀请出访的报告,需经国际合作局登记和审核,由国际合作局提出意见后送行领导审批。行领导不受理未经国际合作局审核的出访报告。在报批期内,各部门不要派人(特别是本人)催办和查询。
  三、外单位邀请我行人员随团出访,需有审批权单位统一编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任务通知书送国际合作局,由国际合作局商有关部门选派人员,再报行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要求或暗示外方发出访邀请。
  四、出访人员出国(境)前,要接受爱国主义和外事纪律教育,由国际合作局按规定组织学习有关外事工作文件。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财务规定及当地国家地区的法律,遵守其风俗习惯。回国后三周内写出出访报告(二千字左右),送国际合作局备案。
  五、出访人员出国后,不得任意延长国外停留时间,增加顺访国家和地区,也不得绕道或改变往返路线。
  六、出访人员回国后须在一个月内将护照交回国际合作局。因非出访事由需临时借用护照者,需履行借用手续,借用时间不得超出两周。
  七、邀请外方人员来访,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办理,以国际合作局名义按照统一格式和统一编号发邀请函电,外方人员在华期间的接待工作,根据业务需要,由国际合作局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八、发往境外的传真、电传,经主办局有涉外签字权的负责人签字后发出,重要的涉外文电由国际合作局会签或上报行领导签发后发出。
  九、会见外宾需先商国际合作局,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安排会见事宜。会见外宾需二人以上。重要会见由国际合作局上报行领导批准后进行。会见规格根据对等原则,视情况有时也可略低于对方。会见外宾后要认真填写会见登记表,国际合作局归档,并按内容以外事简报、外事工作大事向有关单位通报。在行内会见外宾,由国际合作局统一安排会客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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