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借款
第七条 种类分行向总行的借款按用途分为以下三种:
(一)年度借款:是指用于平衡分行年度信贷计划资金缺口的借款。
(二)特种借款:是指因划转信用社准备金及转存款而形成的向总行的特种借款。
(三)临时(调剂)借款:是指解决分行先贷后存、先支后收所出现的临时资金需要的借款。
第八条 条件向总行申请借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备付率低于总行核定的比率;
(二)新增存款扣除准备金、备付金、二级准备金和认购金融债券以后不足于实施贷款计划;
(三)同业拆出余额在授权限额内;
(四)未出现计划外非盈利资金占用。
第九条 期限分行向总行借款一律实行期限管理。借款期限由总行根据分行的资金平衡状况和总行提供借款的能力确定。向总行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临时借款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内(含3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借款偿还借款应按期归还。分行各项存款增加额扣除一、二级准备金和备付金,减去计划内贷款占用及其他合理占用之后的数额,按一定比例列入年度归还向总行借款计划,年度归还向总行借款计划为指令性计划,分季下达实施。未完成归还借款计划,并入下一年(季)度归还借款计划继续完成。分行执行归还借款计划不受借款期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展期借款不能按期归还时,必须在借款到期前5天向总行提交《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展期申请书》(格式见附一),总行在到期前两天内给予答复。每笔借款只能展期一次,展期不能超过原定期限。借款展期期间的利率执行原定期限与展期期限合并期限同档次利率。到期未提出展期申请或展期申请未获同意而未归还的借款,从到期次日起一律转入逾期借款户管理。
第十二条 利率及收息根据借款期限的不同,确定借款的利率档次,具体标准按利率文件执行。借款利息由总行分别于2、5、8、11月月末通过农业银行电子汇兑系统及时计收。
第三章 借款调拨程序
第十三条 分行向总行借款必须事先填写《中国农业银行借款申请书》(见附二),加盖分行公章及负责人名章后,报送总行资金计划部审批。